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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收货人备案怎么做

发布来源:万享进贸通供应链(上海)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 2023-03-09  访问量: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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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方案:材料进口商应在食品进口前完成备案,申请备案必须提供以下纸质材料(每份材料必须加盖企业公章):1.填写准确完整的收货人备案申请表(附件2);2.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后,可提供代替工商营业执照的新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并提交原件;3.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见附件3);4.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组织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5.拟经营的食品类型和储存地点(提供仓库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格式可参考附件 4。租赁仓库的,还应当提供租赁合同、仓储企业营业执照或者备案仓库备案证明等食品仓储资质证明复印件。租赁仓库的,还应当提供租赁合同、仓储企业营业执照或者备案仓库备案证明等食品仓储资质证明复印件。进口食品仓储场所要求参考附件5;)6.两年内从事食品进口、加工、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食品品种、数量);7.自理报检的,应当提供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复印件,并提交检验原件。处理流程:1。进口商在提供上述纸质文件时,应通过记录管理系统填写并提交记录申请表,并按要求如实填写相关信息。提交备案信息后,获取系统生成的备案号和查询号,用备案号和查询号查询备案过程或修改备案信息。经上海市检验检疫局核实,进口商提交的备案资料和电子信息可以受理备案,并提交国家质检总局审核。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发布进口商备案名单。企业可以通过备案管理系统查询申请状态。如果进口商的名称、地址、电话等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通过备案管理系统提出修改申请,并提交相关纸质材料,经审批后修改。进口商备案变更的,必须提交以下材料(每份材料必须加盖企业公章):(1)填写准确完整的收货人备案申请表;(2)变更内容说明,如果变更涉及证件,应提供原件和复印件。2.境外出口商或人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人(以下简称出口商)应当通过备案管理制度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备案,并对提供的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应当通过备案管理系统填写相关信息,完成境外生产企业的信息记录,并取得境外生产企业的信息记录号。取得在中国注册资格的生产企业可以通过记录管理系统自动生成信息记录号,而无需填写相关信息

在不提交纸质资料审核的情况下,向提供食品的生产企业和出口商填写相关信息。如果海外生产企业、出口商或商遇到问题,可以直接致电系统客服咨询,系统后台维护人员会及时回复。3.填写进口和销售记录(1)进口商或其人在报检时,应在报检单中的“合同签订的特殊条款等要求”一栏中注明进口食品进出口商的名称和备案号。自2015年10月1日起,进口食品还必须提交上一批食品的进口和销售记录,并在《进口食品安全承诺书(样品)》(附件7)中注明相应的检验号。首次进口食品的企业,应当在《进口食品安全承诺书(样张)》中选择说明。(2)进口商应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备案系统升级版启用后,进口商应在取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2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55号公告的要求,通过新备案系统填写进口记录,每次销售后2个工作日内填写销售记录,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进口商应当按照新《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保存进口、销售记录和凭证。保质期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保质期不明确的,保质期不得少于两年。(3)上海检验检疫局负责监督抽查上海进口食品进出口商的记录、进口和填写情况。如果备案信息、进口和销售记录不符合要求,进口商应及时纠正和改进。未按要求及时纠正和改进工作的,将信用记录中的相关信息作为不良记录,并加强对其进口产品的检验和检疫。未建立、遵守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进口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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