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国内居民消费升级,我国农产品、食品进口显著增长,海关受理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业务量也直线上升。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根据海关总署第240号令修改并重新公布)中规定,申请单位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过境动物过境前,向审批机构提出申请并取得《*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本文将介绍办理《检疫许可证》的具体流程。
办理动植物检疫许可的产品范围
动植物部分
√进境活动物(含动物,胚胎、精液、受精卵、种蛋及其他动物遗传物质)生物材料
√非食用动物产品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
√果蔬类
√**类
√粮谷类
√豆类
√薯类
食品部分
动物源性食品
√肉类及其产品(含脏器、肠衣)
√鲜蛋类(含食用鲜乌龟蛋、食用甲鱼蛋)
√乳品(包括生乳、生乳制品、巴氏杀菌乳、巴氏杀菌工艺生产的调制乳)
√水产品(包括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哺乳类动物及其他养殖水产品及其非√熟制加工品、日本输华水产品等)
√可食用骨蹄角及其产品
√动物源性中药材
√燕窝
植物源性食品
具有疫情疫病传播风险的
√各种杂豆
√杂粮
√茄科类蔬菜
√植物源性中药材
申请办理进境检疫审批手续的
单位资质及要求申请单位资质及要求
申请单位资质
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过境动物的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或者其代理人。
对于不同产品,企业办理相应检疫审批手续前还须具备相应资质。例如,进口食品类产品须完成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又如,进口粮谷、饲料类产品须完成进境粮食、饲料加工企业备案等。
检疫要求
产品输出和途经国家/地区无相关的动植物疫情。产品进口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地区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包括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要求。
注意事项
申请单位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前,向审批机构提出申请并取得《检疫许可证》,同一申请单位对同一品种、同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同一加工、使用单位一次只能办理一份许可证。
可以核销的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其上一次审批的《检疫许可证》的使用、核销情况。
检疫审批流程
查询产品准入情况
申请许可证的产品应在我国的准入名单内,相关信息可在海关总署网站查询,动植物部分请进入“动植物检疫司”子站(http://dzs.customs.gov.cn/)查询,食品部分请进入“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子站(http://jckspj.customs.gov.cn/)查询。
进口企业资质备案
首次申请办理《检疫许可证》前,收货人或代理进口商须办理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在海关总署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http://ire.customs.gov.cn/)填写真实信息,并在所在地海关提交纸质材料完成。
填写申请信息
登录“互联网+海关”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在进出口食品模块下选择相应的类别并填写相关信息。
申请单位须提供的特别材料
进境活动物:除食用水生动物外,须提供进境动物*隔离场使用证;进境水生动物自输出国家/地区出境后中转第三方国家/地区进境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办理检疫许可证时,应提供运输路线及在第三方国家/地区中转处理情况(包括是否离开海关监管区、更换运输工具、拆换包装以及进入第三方国家或者地区水体环境等)。
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I级风险非食用动物产品须提供加工、存放单位证明材料(申请单位与生产、加工、存放单位不一致的,须提供申请单位与*企业签订的生产、 加工、存放合同)。
进境生物材料:进口Ⅰ级和Ⅱ级风险产品,须提供说明数量、用途、引进方式、进境后防疫措施的书面申请,科学研究的立项报告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立项证明文件。
进境粮食、烟叶、肠衣、毛燕:生产加工存放单位考核报告;与定点企业签订的生产、加工、存放合同(如申请单位与定点企业一致的,无须提供)。
进境水果:*冷库证明文件(申请单位与存放单位不一致的,还须提交与备案冷库签订的仓储协议)。
进境饲料:I级风险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须提供生产、加工、存放单位证明材料(申请单位与生产、加工、存放单位不一致的,须提供申请单位与*企业签订的生产、 加工、存放合同)。
过境动物:说明过境路线;提供输出国家/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动物卫生证书(复印件);输入国家/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准许动物进境的证明文件。
特许审批: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禁止进境物的,必须事先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其数量、用途、引进方式、进境后的防疫措施;科学研究的立项报告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立项证明文件。
受理时限
海关根据审核情况,自初审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签发《检疫许可证》或者《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二十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海关总署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进境生物材料检疫审批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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