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常见问题 › 常识 | 进境粮食必须知道的那些事

常识 | 进境粮食必须知道的那些事

发布来源:万享进贸通供应链(上海)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 2022-06-23  访问量:1884

进境粮食

你需要知道的那些事

- 海关科普 -

农稳社稷,粮安天下,粮食问题关乎国计民生,而粮食安全是*的重要基础。加强进境粮食的检验检疫工作,对进口粮食涉及的相关环节进行严格监管,有效防止有害生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的传入,对保护我国农林生态和人民的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那么,进口粮食需要办理哪些手续?进境粮食有哪些入境要求?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进口粮食前企业

需要做哪些准备工作?

1确定拟进口粮食种类及来源国/地区

是否获得我国准入

海关总署对进境粮食实施检疫准入制度,允许进境的粮食种类及来源国家或者地区名单可在海关总署网站查阅。

 

首次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进口某种粮食,应当由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主管机构向海关总署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该种粮食种植及储运过程中发生有害生物的种类、为害程度及防控情况和质量安全控制体系等技术资料。特殊情况下,可以由进口企业申请并提供技术资料。海关总署可以组织开展进境粮食风险分析、实地考察及对外协商。

 

海关总署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等,制定进境粮食的具体检验检疫要求,并公布允许进境的粮食种类及来源国家或者地区名单。

                                                 2查询境外的生产、加工、存放企业

是否获海关总署注册登记

海关总署对进境粮食境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以下简称“境外生产加工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境外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符合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相关要求,并达到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实施注册登记管理的进境粮食境外生产加工企业,经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向海关总署推荐,海关总署收到推荐材料后进行审查确认,对符合要求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境外生产加工企业,予以注册登记。

境外生产加工企业名单可在海关总署网站查阅。

进境粮食的入境要求有哪些?

进境粮食应当从海关总署*监管场地入境,*监管场地条件及管理规范由海关总署制定,符合条件的名单可在海关总署门户网站查阅。

进境粮食的存放要求有哪些?

进境粮食应当运往符合防疫及监管条件的*存放、加工场所(以下简称“*企业”)。拟从事进境粮食存放、加工业务的企业可以向所在地主管海关提出*申请,从事进境粮食存放、加工的企业应当具备有效的质量安全及溯源管理体系,符合防疫、处理等质量安全控制要求。海关对*企业实施检疫监督管理。

 

进境粮食存放、加工企业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向属地海关提出进口粮食存放、加工企业*申请。属地海关负责申请材料的审核以及现场评审,审核合格的企业将被列入“进口粮食加工企业名单”由海关总署对外公布。

进境粮食的申请材料有哪些?

海关对进境粮食实施检疫许可制度。在签订进境粮食贸易合同前,进口商需办理“*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

 

根据《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检疫许可证”,并将国家粮食质量安全要求、植物检疫要求及“检疫许可证”中规定的相关要求列入贸易合同。根据《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办理许可证时,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明确*场所并提供相应证明文件。进境粮食加工存放企业须先向所在地海关办理进口粮食检疫初审联系单。

 

进口商凭进口粮食检疫初审联系单申请办理“检疫许可证”,通过登录“互联网+海关”平台,填写、提交相关申请资料。

进境申报程序是什么?

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按要求向海关申报,并提供以下材料:

1. 进口货物报关单。

2. “检疫许可证”(或报检预核销单)。

3. 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证书。

4. 原产地证(由进境粮食原产国出具)。

5. 品质证书(仅限于大麦、小麦和大豆等列入《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且有进境品质检验要求的产品)。

6.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仅限于申报为转基因产品的)。

7. 熏蒸证书(仅限于经熏蒸处理的)。

8. 贸易合同或信用证、发票、提单。

9. 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确定的和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单证,如美国小麦的TCK检验证书,加拿大油菜籽的检验证书和/或质量分析证书等。

海关现场检验检疫的规定有哪些?

由口岸海关按照下列要求,对进境粮食实施现场检验检疫:

 

1. 中国政府与粮食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签署的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以及其他双边协定确定的相关要求。

2. 中国法律法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和海关总署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3. “检疫许可证”列明的检疫要求。

哪些情形会作退运或者销毁处理?

进境粮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退运或者销毁处理:

1. 未列入海关总署进境准入名单,或者无法提供输出粮食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等单证的,或者无“检疫许可证”的。

2. 有毒有害物质以及其他安全卫生项目检测结果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且无法改变用途或者无有效处理方法的。

3. 检出转基因成分,无“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或者与证书不符的。

4. 发现土壤、检疫性有害生物以及其他禁止进境物且无有效检疫处理方法的。

5. 因水湿、发霉等造成腐败变质或者受到化学、放射性等污染,无法改变用途或者无有效处理方法的。

6. 其他原因造成粮食质量安全受到严重危害的

粮食调运工作流程有哪些?

口岸隶属海关审核进口商、储备库或加工企业申报的转运方式、运输路线及运输工具是否符合要求,使用“进境粮食检验检疫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粮食系统”)予以调运。

如粮食入境后,原*存放、加工企业因加工能力或仓容等客观原因而不能继续加工、存放,或者因进境粮食质量安全问题作改变用途处理等原因需变更进境流向的,进口商应向口岸海关办理变更流向手续,由原流向地、拟流向地及入境口岸所在地海关审核。口岸经营单位、进口粮食*企业应实时在“粮食系统”中填报粮食发运、出入库、加工等情况。

口岸及存放、加工企业所在地海关通过“粮食系统”监管粮食调运过程。

http://www.vhz5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