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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食品“**守护”行动|上海食品进口报关

发布来源:万享进贸通供应链(上海)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 2021-07-13  访问量:2839

进口食品“**守护”行动|你有问,我就答

进口食品“**守护”行动是谁提出的?

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和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安全也息息相关。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让人民吃得放心。2019年5月9日,《**  **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首次提出“开展食品安全放心工程建设攻坚行动,实施进口食品‘**守护’行动”。作为坚守**安全第一道防线的海关,将严格遵循“四个较严”的要求,筑牢**安全“防护网”,严把进口食品安全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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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上去好高大上啊!进口食品“**守护”行动具体有哪些要求呢?

“将进口食品的境外生产经营企业、国内进口企业等纳入海关信用管理体系,实施差别化监管,开展科学有效的进口食品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控,完善企业信用管理、风险预警、产品追溯和快速反应机制,落实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政策,严防输入型食品安全风险。建立多双边国际合作信息通报机制、跨境检查执法协作机制,共同防控食品安全风险。严厉打击食品走私行为。”


又是进口食品,又是“**守护”,那岂不就是海关一家的事喽?

NO!NO!NO!

20209月,海关总署联合公安部、商务部和中国海警局印发《进口食品“**守护”行动方案(20202025年)》,明确由上述四个部门联合实施进口食品“**守护”行动,并从“完善法律法规”“强化源头治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口岸把关”“提高风险管理能力”“严打食品走私行为”“构建智慧监管体系”“强化科技支撑”“推进合作共治”等九方面提出推进措施,明确了各部门的责任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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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如何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企业实施差别化监管?

海关大力开展企业进出口信用管理,围绕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企业实施差别化的信用管理措施,目前已在全国推出包含优先办理、减少监管频次、降低通关成本、缩短办理时间、优化服务等5大类22条认证企业管理措施。


什么是海关AEO认证?AEO认证有什么好处?

“AEO”即“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意为“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制度是世界海关组织为实现《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目标,构建海关与商界间伙伴关系而倡导的一项重要制度。通过AEO制度及国际互认,向AEO企业提供通关便利措施,从而提升双边贸易的安全与便利化水平。因此,越来越多的企业将AEO资质视为提升商誉的“金字招牌”和开展国际贸易的“绿色通行证”。


听别人说,海关对进口食品不是每一批都送实验室检测,是真的吗?那进口食品怎么保证安全呢?

是真的,海关并不是靠每批进口食品抽样检测来保证进口食品的安全性的。海关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法规对进口食品实施合格评定,包括: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国家(地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评估和审查、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进出口商备案和合格保证、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随附合格证明检查、单证审核、现场查验、监督抽检、进口和销售记录检查以及各项的组合。对存在安全问题的进口食品,海关将严格实施退运或销毁。


近期,海关对进出口食品的管理有何重大变化?

近年来,党*、**对食品安全提出更高要求,《*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也分别于2015年和2019年进行整体修订,海关全面深化改革和关检业务深度融合、我国进出口食品贸易量大幅增加、新冠肺炎疫情、国际贸易摩擦、国际食品安全面临新风险新挑战等新形势新变化,都对海关进出口食品监管提出更高要求,现行进出口食品管理的相关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监管需要,有必要予以修订。

2021年4月,海关总署分别发布第248号令和第249号令,正式发布《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上述两个规章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通过本次修订,在海关进出口食品监管领域基本形成以《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为基础、《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为辅,相关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执法体系。目前,海关总署正在组织起草上述两个规章的释义,建议各方予以关注。


我是一家贸易商,要进口一些糖果饼干,国外的加工厂需要在我国注册吗?

目前,进口肉类、水产品、乳品和燕窝产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应当获得海关总署注册后,其产品方可进口到中国,还有部分如蜂蜜、植物源性食品等,出口国和我国签署过双边协议有境外企业注册要求的,按双边协议的规定实施注册。但是,根据较新出台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所有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生产、加工和贮存企业均应当获得海关总署注册,注册方式包括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注册和企业申请注册。


我们是一家跨境电商平台,要开展跨境电商进口食品业务,进口食品“**守护”行动特别提到要“落实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政策”,那么国家在这方面有什么政策或要求呢?

2018年的《电子商务法》提出国家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同时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当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目前,从事跨境电商应重点关注2018年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市场监管总局六部委《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以及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上午零售进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2018年第194号公告)。

 

根据相关要求,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物流企业和支付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企业应当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并纳入海关信用管理。对跨境电子商务直购进口商品及适用“网购保税进口”(监管方式代码1210)进口政策的商品,按照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不执行有关商品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但对相关部门明令禁止暂停进口的疫区商品和对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风险应急处置时除外。消费者对已经购买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不得再次销售


我是一名网购爱好者,我要举报某跨境电商平台,较近通过平台购买了国外某知名品牌的婴幼儿奶粉,但我收到的奶粉没有中文标签,我查了原文(英文)标签,发现其中的部分营养素指标也不符合我们国家的食品安全强制性标准。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对跨境电子商务直购进口商品及适用“网购保税进口”(监管方式代码1210)进口政策的商品,按照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因此相关商品直接购自境外,可能无中文标签,其应当符合原产地有关质量安全等标准,但可能与我国标准存在差异,跨境电商平台应在商品的订购网页或其他醒目位置提示消费者,消费者确认同意后下单购买,并自行承担相关风险。当然,这并不意味平台对产品质量安全不需负责,如发现相关产品存在质量安全风险或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时,跨境电商企业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召回已销售的商品并妥善处理,防止其再流入市场。

 

如果在跨境电商交易和消费中,发现相关企业或个人违反规定,如参与制造或传输虚假交易记录、支付、物流“三单”信息、为二次销售提供便利、未尽责审核消费者身份信息真实性等,进口和销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以外的商品以及国家明令禁止暂停进口的疫区商品,违反重大质量安全风险应急处置规定,如进口无法提供日本官方原产地证明的日本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等,消费者都可以向海关举报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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